- 银华永兴LOF :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清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其中A类
基金份额简称为“银华永兴”,场内简称为“银华永兴LOF”,基金代码:161823;C类
基金份额简称为“永兴债C”,基金代码:161824)由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2012年11月2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93号文核准募集,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华永兴
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3
年1月18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银华永
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已转型为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份额分级机制
等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地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12月14日15:00起至
2022年1月11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于2022年1月12日计票表决通过了《关
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
该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详见2022年1月13
日刊登在规定媒介上的《关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20日为赎回选择期。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
2022年1月20日,自2022年1月21日起进入财产清算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月21日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2年11月28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93号文核准
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于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1
月15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18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
效日的基金份额总数为1,912,380,568.83份(含募集期间利息结转的份额)。《基金合
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已转型为本基金,
《基金合同》中的份额分级机制等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12月14日15:00起至
2022年1月11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于2022年1月12日计票表决通过了《关
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
该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详见2022年1月13
日刊登在规定媒介上的《关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20日为赎回选择期。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
2022年1月20日,自2022年1月21日起进入财产清算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月21日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清算期间为2022年1月21日至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基金管理人编制清算报表是为了呈报银华永兴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全体持有人以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派出
机构备案使用。因此,清算报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
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自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2月9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
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43,180.61元,其中上海结算备付金为
人民币43,149.57元,应计利息为人民币31.04元。清算期间,上海结算备付金人民币
43,149.57元已于2022年2月8日划至托管账户;剩余应计利息人民币31.04元,与清算
期间计提的结算备付金利息人民币34.92元,共计应计利息人民币65.96元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清算款划出前以自有资金垫付至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1,159.71元,其中上海存出保证金为人
民币1,158.46元,应计利息为人民币1.25元。清算期间本基金支付存出保证金人民币
259.34元,截至2022年2月9日,存出保证金余额为人民币1,420.07元,其中上海存出
保证金为人民币1,417.80元,应计利息为人民币2.27元。该款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清算
款划出前以自有资金垫付至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5,536,134.25元,全部为债
以上债券投资于清算期处置变现,变现产生的证券清算款为人民币5,538,633.24元,
清算期间计提的债券利息为人民币334.52元,已于清算期间划入托管户。交易费用为人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人民币529,173.48元、应付管理人报酬人民币
1,484.52元、应付托管费人民币471.28元和应付销售服务费人民币1,256.62元,已于清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837,315.20元,其中人民币45,000.00元
为预提审计费,将于收到发票后支付,不计入剩余财产予以分配;人民币792,315.20元
注1:利息收入系计提的自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2月9日止清算期间的银行存
注2: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净收益系清算期间卖出债券成交金额扣除最后运作
注4:除上述清算费用外的其他与本次清算相关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自2022年2月9日(清算结束日)次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
和存出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实际适用的利率计算。本基金管理
人将于清算款划出托管账户前以自有资金垫付上述利息及未划入托管账户的存出保证金
5、根据《关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含进入清算程序当日),不再计提
2、关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